关于城厢区2020年秋季学校收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专、幼儿园:
根据《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区2020年秋季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阳光价费”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作业本;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除收取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代办代收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
三、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寄宿生住宿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代办费。代办费包括课本、簿籍、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社会实践、体检、看电影和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等6个项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高中课本费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学目录根据本校教学实际和学生实际用书进行收费。各高中校各年级课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开学前送区教育局、发改局(区政府721室)备案。
四、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代办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五、幼儿园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莆田城厢区发改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城发改[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设立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为依据,不得以总园评定的等级收费。
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除学费、住宿费和规定的考试类收费以及学生自愿前提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附件: 1.城厢区2020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标准
2.城厢区2020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标准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
2020年月 日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 |
附件1 城厢区2020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标准
单位: 元/生·学期
类 别 年段
标准 标准 项目 |
学 费 |
代 办 费 |
住宿费 |
||
课本费 |
簿籍费 |
||||
普通高中 |
一年级 |
一级达标校900 二级达标校800 三级达标校700
|
普通高中及职专结合学生选科走班或专业实际情况收取课本费,具体标准以学生实际用书收费。 |
20 |
根据闽政〔2017〕56号的文件有关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住宿费按照有权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二年级 |
20 |
||||
三年级 |
20 |
||||
职专 |
一年级 |
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 |
20 |
||
二年级 |
20 |
||||
三年级 |
20 |
附件2
城厢区2020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标准
类 别 |
保育教育费(元/生·月) |
|
简 托 |
半 托 |
|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
490 |
540 |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
400 |
440 |
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
340 |
380 |
普通园 |
236 |
266 |
备注: 1、幼儿园收费标准含大、中、小不同班别; 2、每学期按4.5月标准收费;如有新政策,从其规定。 3、小小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